广州港口航运协会
guang zhou gang kou hang yun hang ye xie hui
广州港口航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广州港口航运协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Port & Shipping Association ) ,缩写GP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港口、航运及相关服务行业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加强本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渠道;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港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广州地区。
第六条 本协会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3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服务、沟通、协调和监督作用。
(一)法规宣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研究探索。研究现代港航和相关服务业经营管理理论、方法和实践,探索适合本区域的现代港航和相关服务管理模式,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政部门管理和企业实践运作提供业务咨询;
(三)教育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管理咨询。推进本行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开展行业调查、市场分析,提高管理效益与水平;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
(五)行业自律。制定推广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提高行业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和行业社会公信度;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信息服务。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通过行业数据库、编缉协会刊物、设立协会网站等形式,整合行业新闻、企业信息、供求信息、搜集国内外资源、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等为会员搞好服务,促进港口和航运服务业信息化,发展电子商务,实行业态创新,实现市场交易手段现代化;研究提出本地区港航和相关服务业的科技创新规划,对港航业相关的重大项目提出前期评估意见;
(七)合作交流。沟通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交流联谊会,举办各种展览和论坛峰会,发挥协会成员资源共享的优势,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它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服务的深度与广度,推动港航及相关服务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盟;组织开展各种与国内外经济组织和团体的考察交流活动;
(八)推广宣传。推进港口和航运业、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评定港航和相关服务行业的优秀企业和人物,推广其成功经验,提高企业品牌意识,树立企业形象;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九)法律事务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保险索赔、诉讼等;
(十)诉求服务。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十一)行业调查。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重点港航和服务企业的认定审核。协助政府进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研究等,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建议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符合本协会的会员要求;
(三)是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协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普通会员入会退会由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抄报各理事。加入理事以上单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入会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的权利;
(五)要求本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七)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咨询的权利。
(八)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会费35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5000元
(三)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
(一)本协会设专人管理会员事务,经常与会员保持联系;
(二)及时了解会员情况,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
(三)在办理刊物条件具备后,向会员发送协会刊物,在刊物中通报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报道业界动态,传达行业有关政策和规定;
(四)对会员实行参加活动优先,活动收费优惠;
(五)对本协会作出贡献的会员或个人,可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六)会员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除名;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八)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九)本协会及时通告入会会员、退会会员名单。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处理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方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普通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八)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选本协会名誉会长,聘请本协会顾问;
(十一)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当值会长召集和主持;当值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当值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单位和副会长单位及监事会成员及秘书长参加。
会长办公会议由当值会长主持,当值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其决议须经全体会长(含副会长)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向理事会报告。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需报理事会批准。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规则与程序:
(一) 由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设立专业委员会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 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必须为独立法人单位;
(四)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分别代表港口、航运、港航辅助业的企业代表组成,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离任由理事会商定第三方机构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经会员大会过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当值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涉及重大的财务支出事项,应由理事会作出决议;
(四)直接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五)可授权轮值会长、副会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六)需由其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当值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财务预算、决定;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及协会工作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当值会长批准;
(五)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列席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顾问。聘请年龄70岁以下,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业内人士或专家学者担任并指导本协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本协会党支部。本协会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事业发展。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党支部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由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注销。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经第四届全体会员大会修改,2018年 12月 6日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