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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危险密闭空间事故案例分析及对策
来源:世界海运 | 作者:世界海运 | 发布时间: 2025-07-03 | 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摘要:近年来,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引发的事故频发,对人员生命和水上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通过分析几起因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而导致事故的典型案例,结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25年1月15日起开展的“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行为专项治理行动”的要求,从航运公司的体系管理、相关人员培训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提出防范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的策略,旨在有效提升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切实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危险密闭空间;违规进入;封闭处所;全流程管控


        一、引言


       近年来,因船员、维修施工人员以及码头作业人员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引发的窒息、中毒、坠落等事故屡见不鲜,给个人、家庭乃至整个航运业都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根据国际船舶管理人 ( InterManager ) 协会发布的相关数据,自1996年起至2025年1月,共有约350名海员和第三方工人在船舶封闭空间内因窒息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其中,2022年至今发生此类事故43起,造成了多达70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为切实减少因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而引发的人员窒息、中毒事故和火灾等险情,全力保障船上人员的生命安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25年1月15日正式启动了为期9个月的“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行为专项治理行动”( 下称专项行动 )。洋山港海事局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3个月时间里,查处了相关进入密闭空间方面的文书、设备类缺陷共30余项,发现船舶存在未制定进入封闭处所的应急救助预案、责任船员不熟悉进入封闭处所安全风险评估程序等问题20余项,并且发现有多艘船舶未能定期开展进入封闭处所的演习。本文通过几起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结合专项行动要求,探究防范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的有效方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事故案例


       案例一:散货船“日观峰”轮货舱缺氧窒息事故

       2024年5月21日03:45—05:27,中远某公司所属的“日观峰”轮在钦州港勒沟作业区13#泊位靠泊卸货作业期间,钦州市钦州港港仁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1名清舱人员在7#货舱完成清舱作业后,在从澳洲梯返回主甲板的过程中倒地昏迷,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构成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案例二:散货船“华泓18”轮空舱违规明火操作爆炸事故

       2021年9月25日约23:05,浙江某公司所属“华泓18”轮在西华水道东梁山附近水域 ( 长江下游航道里程约425.5 km ) 锚泊期间,轮机长、二管轮、水手长在隔离空舱内作业时,违规明火操作导致爆炸。事故造成3名船员死亡,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案例三:货船“武宣0289”轮违规修理、救援事故

       2021年5月28日,广西籍船舶“武宣0289”轮在由广州开往来宾靠泊期间,水手陈某某未经许可,自货舱右舷边舱进入货舱双层底右侧第六隔舱检修时昏迷,驾驶员陈某某察觉出现意外后从同一位置进入货舱进行施救后同样昏迷,事故最终造成2人窒息死亡。

       案例四:起重船“祥发起重6”轮船员违规作业事故

       2021年8月4日,天津籍“祥发起重6”轮在福建莆田水域锚泊期间,3名船员在未采取充分通风、测氧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右舷压载边舱作业,导致其中毒死亡。

       案例五:工程船“三航桩19”号维修人员违规作业事故

       2019年11月21日18:00左右,中交三航 ( 上海 ) 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船“三航桩19”号在维修过程中,3名作业人员对缺氧危险作业风险辨识不足,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在状况不明、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实施救援,致使事故扩大。事故最终造成3名工人窒息死亡。


        三、船舶封闭处所潜在风险及案例事故原因分析


        ( 一 ) 封闭处所潜在风险

        1.缺氧窒息

       在船舶危险密闭空间内,由于金属的锈蚀反应、微生物的发酵过程以及货物的呼吸作用,氧气会被大量消耗。同时,受限的通风条件使得新鲜空气难以充分补充,导致空间内氧气含量急剧下降。当氧气浓度低于安全值后,进入其内的人员极易因缺氧而窒息,危及生命安全。

        2.有毒气体危害

       危险密闭空间中可能存在多种有毒气体,如硫化氢、一氧化碳、苯、甲苯等。这些有毒气体的来源广泛,可能是由于货物的挥发、泄漏,也可能是由在空间内发生的化学反应产生。即使是低浓度的有毒气体,长时间暴露也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造成严重损害,引发中毒症状,甚至导致死亡。

        3.爆炸隐患

       当危险密闭空间内积聚了可燃气体或粉尘,且达到一定的爆炸极限范围时,一旦遇到火源,如明火、静电火花、电气设备故障产生的火花等,就会瞬间引发剧烈的爆炸。爆炸不仅会对空间内的人员造成直接的冲击伤害,还可能引发火灾,对船舶结构造成严重破坏,导致船舶沉没等更为严重的次生事故。

        4.物理伤害威胁

       狭窄的空间、复杂的内部结构以及可能存在的障碍物,使得人员在进入、作业以及救援过程中极易受到碰撞、坠落、挤压等物理伤害。例如,在攀爬陡峭的扶梯、穿越狭窄的通道或在昏暗的环境中操作时,人员稍有不慎就可能失去平衡,摔倒受伤,甚至造成骨折等严重后果[1]


        ( 二 ) 案例事故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上述案例中,无论是作业船员、外来维修人员还是船上救援人员,都没有认识到密闭空间的危害性,缺乏进入船舶封闭处所作业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防范意识,完成货舱的清舱作业任务后,在没有专人监护、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未进行舱内空气检测并对危险进行评估、未做好使用呼吸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导致事故发生。

        2.船舶安全培训缺失

       船方虽然制定了进入封闭处所培训及演习的相关要求,但实际船舶并未按照相应时间间隔开展,相关要求只是流于形式。作为船舶直接管理人,船长未按照体系培训计划按时对船员进行培训和安排相关演习,未强化未经船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打开或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意识。船舶忽视日常培训与演练,导致船员安全意识缺失,是事故频发的根源。

        3.规章制度有缺陷且落实不到位

       案例中航运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清舱人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但其对作业人员进入船舶封闭处所的安全注意事项未能明确。此外,管理公司对于船舶的培训、演习等实际情况缺乏掌握,致使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真正落实而流于表面。

 

        四、船舶危险密闭空间相关公约及法规要求

 

        ( 一 ) 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建议案》

       2011年12月30日,国际海事组织 ( IMO ) 海上安全委员会 ( MSC ) 通过了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建议案》( IMO A.1050 ( 27 ) 号决议 ),其从公司责任、风险评估、进入许可、预防措施、人员训练等方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指出公司应全面实施安全方针,以防止人员在进入封闭处所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还提供了进入封闭舱室的检查单样本,供航运公司和船舶参考使用。该样本包括要求在人员进入船上封闭空间前开展作业风险评估,由船长或指定责任人员签订进入许可,进行气体监测并做好进入前后的安全预防工作。

       具体要求为:( 1 ) 未经船长或指定负责人许可,且未遵循该特定船舶制定的相应安全程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进入封闭处所;( 2 ) 进入封闭空间应事先计划,并建议采用进入许可制度,该制度可能包括使用推荐的检查清单。封闭空间进入许可证应由船长或指定的负责人签发,并由进入空间的人员在进入前填写。

        ( 二 )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公约 ) 相关修正案

       2013年6月,MSC在其第92届会议 ( MSC 92 ) 上通过了经修正的SOLAS公约修正案 ( MSC.350 ( 92 ) 号决议 ),该修正案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III章第19条增加了围蔽处所进入和救援演习的内容,第3.3款要求具有进入围蔽处所或救助职责的船员须参加船上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的进入围蔽处所和救助的演练,第3.6款规定进入围蔽处所和应急救助演习的基本要求,同时将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建议案》作为指导性文件引入公约要求。2014年11月,MSC 94通过了经修正的SOLAS公约修正案 ( MSC.380 ( 94 ) 号决议 ),该修正案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其中第XI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部分增加第7条“封闭处所的气体测试仪”相关要求,对船舶气体测试仪的配备、功能及校准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

        ( 三 ) 《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16993—2021 )

       船舶应制定本船特定的封闭空间清单。应定期识别、评估封闭处所,形成清单并将其张贴在所有船员都能看到的位置。

       作业人员进入船舶封闭处所要按照以下程序防止缺氧危险,保障作业安全: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通风换气、空气检测和获得作业许可。作业过程中要在出入口设置警示标识和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监护人员要随时按规定的通信方式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如通风系统发生故障,封闭处所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


        五、对策


       防范违规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工作需要多方重视,航运公司、作业人员、主管机关等各方应齐心协力、紧密配合、协同发力。

        ( 一 ) 制定和完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航运企业要不断完善人员进入船舶危险密闭空间工作程序、保障措施,并严格落实各项规定。要制定船上危险密闭空间进出、作业和支持保障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完善相关体系,日常积极检查,及时发现船舶作业程序、管理制度的漏洞和不足;对涉及船舶维护、修理的安全技术交底,动火作业、缺氧作业等相关场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填补安全管理漏洞;要加大岸基对船舶的监控支持力度,督促船舶严格落实进入密闭舱室等关键性操作要求;同时加强培训,提升船员安全操作意识和能力。船舶应严格执行进入密闭舱室的相关管理制度,未经船长或指定负责人员同意,船上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密闭舱室;进入密闭舱室作业,要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程,做好通风、测氧、安全防护及应急准备等。

        ( 二 ) 建立船舶封闭处所清单和实现作业全流程管控

       船舶应建立、更新船舶封闭处所清单,制定严格的危险密闭空间作业管控流程。作业前,作业人员须填写详细的作业申请表,注明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信息,经船长审批通过后方可作业。审批过程中,船长要组织人员对作业风险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安全措施切实可行。作业时,作业人员需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按照危险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包括通风、气体检测、个人防护装备佩戴等,各类作业操作规程要以简单易懂的方式呈现给作业人员。此外,船舶还应制订针对性强的危险密闭空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人员职责等。同时还应注意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和调整,保证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整个作业过程的全流程监管。

        ( 三 ) 强化船舶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教育培训

       首先,船舶应通过讲解、观看事故案例视频等方式,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其深刻认识到密闭空间作业的危险性,督促其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其次,应加强操作人员技能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通风设备、气体检测设备、个人防护装备等使用的操作技能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同时,还应注意结合理论培训,进行实际操作演练,让作业人员在实践中提高操作技能。对于船舶应急救援责任人员,应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包括自救、互救方法,应急逃生路线的选择,急救设备的使用等,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盲目施救现象。

        ( 四 ) 加强海事现场监管及案例警示教育

       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大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监督力度,督促航运公司和船舶切实有效落实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船舶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关注船员进入密闭舱室等关键性操作安全制度或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强化船员实操能力检查,增强船员安全意识和实操能力。同时,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双进”,即典型事故案例进航运公司、进船员培训机构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对航运公司、船员及船舶作业人员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力度,收集整理相关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系列活动,以案警醒、以案释法。


        六、结束语


       船舶危险密闭空间作业风险防控是保障船上人员生命安全和船舶运营安全的重要任务。通过对作业风险因素的深入分析,结合实际事故案例,提出应采取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作业管控流程、强化人员培训与教育和加强监督管理等防控策略,以有效降低作业风险,减少相关事故的发生。

 来源世界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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